1,單位出具虛假收入證明涉嫌侵權責任。
很多時候,獲取收入證明的目的是為了買房或者辦理信用卡,可能會因為不誠信而給公司帶來法律風險。
如果公司向銀行提交虛假的收入證明,銀行根據這些收入證明為申請人發放信用卡或審批房貸,單位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理由是單位主觀上是明知故犯、故意為之,不排除單位與員工“惡意串通”,構成侵權。銀行可以通過侵權訴訟追究該單位的民事責任。
2.公司以後辦理貸款受限。
銀行內部合規操作手冊中規定,對於出具虛假收入證明並被查實的公司,銀行不能再接受其證明。因此,如果公司進入銀行的“黑名單”,將對公司未來的項目貸款和融資產生不利影響。
但實際上,很多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來維持發展。如果公司因為假證被銀行列入黑名單,那真的不劃算。
3、產生勞動爭議
這種情況比較常見,最常見的就是好心辦壞事的情況。公司出於好心為員工發放收入證明,允許員工辦理信用卡。於是,員工要求公司補發工資或者用工資證明繳納社保。
雇主出具虛假的收入證明。雖然員工和雇主形成了君子協定,但收入證明本身並不能反映虛假事實。因此,壹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而用人單位又沒有相關的、更有效的證據證明勞動者的收入,收入證明就會成為確定工資標準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