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公安機關依法采集公民個人信息有哪些規定?
1.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合法、必要、準確、安全的原則收集、管理和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公民個人隱私和合法權益;
2.公安機關應當明確采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在傳輸、存儲、使用、維護等環節的安全管理責任,規範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確保信息安全;
3.公安機關應當規範、準確采集公民個人信息,發現公民個人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或者刪除;
4.公安機關對卡內存有公民個人信息的記錄、資料、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銷毀,防止公民個人信息泄露;
5.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審核為公民個人信息管理和使用提供技術支持的其他單位和人員,與其簽訂保密協議,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