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除法律規定不能委托的事項外,壹般只要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字或蓋章,委托書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委托他人的事項主要分為以下三類:1。依法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委托他人實施。例如,婚姻、離婚、立遺囑和收養子女等個人性質的行為不得由代理人代理。2.個人性質的債務,如雙方約定由特定人演出的演出、音樂會等,必須由債務人本人演出,因為這與債務人的思想水平和創作能力密不可分。因此,他們不能由他人代表。3.不得代表非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壹百六十五條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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