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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形式是什麽意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

定義

通過文字或書面材料建立法律行為形式的意思表示。包括法律文件、信函、電報和其他書面材料。書面形式具有表達意思準確、有據可查、容易防止糾紛等優點。根據現代國家的法律,書面形式是法律行為的基本形式;其中壹些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進行。

分類

書面形式可分為壹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

形式。

1.壹般書面形式。是指用文字表達意思,如書面合同、委托書、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文件、圖表等。涉及行為人協商同意的合同修改。

壹般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由當事人約定,或者由法律法規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民事行為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壹般書面形式在民事訴訟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如證據效力、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在以書面形式作為證據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民事行為及其權利義務,在以書面形式作為證據的情況下,只有在書面內容含糊不清或者不完整的情況下,口頭證據才可以作為補充。

在書面形式是成立或生效的要件的情況下,書面形式不僅具有證據法的效力,還具有實體法的效力。民事行為的成立或者生效,應當符合約定或者法定的書面形式。否則,雖然當事人對民事行為的內容和意思表示達成壹致,但不能使民事行為成立或生效。[2]

2.特殊的書面形式。指當事人意思表示為有關國家機關所認可的書面記錄形式。其中:(1)公證表格。(2)認證的形式。(3)見證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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