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輸血安全系統

輸血安全系統

法律分析:1。在決定輸血治療前,經治醫師向患者或家屬說明異體輸血的不良反應和血源性疾病的可能,並征得患者和(或)家屬同意,將輸血治療同意書簽署入病歷。無家屬簽字的昏迷患者緊急輸血,應報醫院職能部門或主管領導批準,歸檔並記入病歷。2、護士接到輸血醫囑後,兩人認真核對主治醫師填寫的輸血申請單,填寫患者信息並粘貼在配血器皿上。3.采集血樣時,護士持輸血申請單和貼有患者信息的試管到患者處,當面核對床號、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科/急診號、血型、診斷。準確無誤後才能采血。采血後,兩人在輸血申請單上簽字。操作要求:壹人壹管。4.采集血樣時,不允許在輸入大分子溶液通道中采血,而應在對方肢體血管中采血,以防影響血型、交叉配血和抗體篩查結果。5.采血後,醫務人員或人員將血樣和輸血申請單送到輸血科,與輸血科工作人員逐項核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九條血站必須免費對獻血者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條件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血站對獻血者壹次采集血液量壹般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過400毫升,兩次采集間隔不得少於六個月。嚴禁血站違反前款規定,超量、頻繁采集獻血者的血液。

  • 上一篇:勞動案件的所有糾紛除了裁判文書的網站可以查到外匯法的網站嗎?
  • 下一篇:撒謊是犯罪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