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於法律關系的客體如下:
(1)對象。物質財富,包括自然的東西,如森林和河流,也包括人造的東西,如房子和汽車;
(2)無形財富。腦力勞動的智力成果和其他也與人有關的非財產財富,如文學和藝術作品、商標、肖像和公民的名譽;
(3)行為。行為的結果,或者行為創造的狀態,比如各種服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45條
限制壹個人取得純粹利益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
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二、法律關系的基本構成要素是什麽?
法律關系的基本組成部分包括:
1,法律關系主體。依法參與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2.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客體;
3.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