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藥品法》、《壹次性醫用外袍器械管理條例》。
食品: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法律是全體人民意誌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由具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頒布規範,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規範的實施。包括基本法和普通法。
《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藥品衛生
生產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2020年6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第28號令公布《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自2020年7月起施行。
法律依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上市藥品的生產和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確保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可追溯。
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依法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嚴格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確保生產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質量保證體系,履行藥品上市和放行責任,並對其取得的藥品註冊證的藥品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