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或者隨機傷害他人身體的,應當承擔自己在擊打他人時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手部骨折或者身體傷害的後果。任何人對此都沒有過錯,依法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對被害人的傷害構成輕傷二級以上,或者司法機關認定打人者主觀上為發泄情緒、尋求刺激、逞強、尋釁滋事而隨意毆打他人,且符合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尋釁滋事罪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追究打人者的行政違法責任。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