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通過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確需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院判決程序如下:提交起訴書和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被告提交答辯狀的,法院應當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開庭審理,進行法庭調查,質證雙方當事人,查明事實真相,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法院送達法律裁判文書,當事人簽字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