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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運輸的適用範圍。

水路運輸的適用範圍:水路運輸是以船舶為主要運輸工具,以港口或港站為運輸基地,以包括海洋、江河、湖泊在內的水域為運輸活動範圍的運輸方式。

水路運輸仍然是世界上許多國家最重要的運輸方式之壹。水路運輸是所有主要運輸方式中最早也是最長的運輸方式。其技術經濟特點是承載能力大,成本低,投資少,但靈活性小,連續性差。更適用於大宗、低值、大件和各種散狀貨物的中長途運輸,尤其是海運,更適用於各種外貿貨物的進出口運輸。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水路運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和其他通航水域內的壹切營業性貨物運輸。

本細則適用於水路運輸企業與其他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法人之間簽訂的水路貨物運輸合同。

持有營業執照的個體(聯戶)船民與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法人之間,以及水路運輸企業與個體經營戶、個人之間簽訂的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參照本細則執行。

軍事運輸、水路與鐵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四條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短途駁運和零星貨物的渡運可以由雙方即時結算的除外。對於大宗材料的運輸,可以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對按規定必須報送月度托運計劃的其他貨物,經托運人和承運人同意,可以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或以貨運單作為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和計劃外散裝貨物運輸應以貨物運單為運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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