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二)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垂釣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汙染飲用水水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壹)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嚴重汙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增加汙水排放量的建設項目。
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旅遊、垂釣等可能汙染飲用水水源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遊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源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