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違反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納稅人長期存在通過參與和策劃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盡可能降低稅負,以獲取“節稅”收益的行為。西方國家對稅收籌劃的研究和實踐起步較早,早在20世紀30年代就引起了社會的關註,並得到了法律的認可。1935,英國上議院議員林書宇提出稅收籌劃:“每個人都有權利安排自己的事業,按照法律這樣做,他就可以少繳稅。為了確保從這些安排中受益...不能強迫他繳納更多的稅”。他的想法贏得了法律界的認可,英、澳、美在以後的稅務案件中也經常引用這壹原則的精神。近30年來,稅收籌劃在許多國家得到了迅速發展,並日益成為納稅人財務管理或經營決策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許多企業和公司聘請專門的高級稅務規劃師或委托中介機構為其經濟活動出謀劃策。在我國,稅收籌劃自上世紀90年代初提出以來,其功能和作用不斷被人們認識、接受和重視,並成為相關中介機構特別看好的業務。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壹項基本權利,在法律允許或者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納稅人取得的收入應當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