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機關是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機構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依法設立的行使國家有關職權的司法組織;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分享;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有權監督公安機關的偵查、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各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第壹百三十壹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壹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第壹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壹百四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