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管理、監督和指導全市勞動教養工作。
3.負責邪教組織勞教人員的接收、教育轉化和安置工作;協調指導邪教癡迷者和頑固分子的教育轉化工作;管理市法律教育學校。
4、負責全市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
5、管理、監督和指導全市律師、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和社會法律咨詢服務,綜合管理外省和境外律師機構在廣州設立的機構。
6、指導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7、管理、監督和指導全市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
8、具體組織和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和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工作;指導和管理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務;指導區、縣級市的司法行政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9、指導全市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受局直接領導。
10,管理、監督和指導全市司法鑒定為社會服務;協助省司法廳依法對我市仲裁登記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11.指導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和槍支、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工作。
12.指導和協調市法學會、市律師協會、市公證協會和市人民調解員協會的工作。
13,管理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本行政區、縣級市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班子。
14,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宣傳等外事工作。
15,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司法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廣州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