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作為政府的司法行政機關,主要職責包括研究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編制司法行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指導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教育工作;研究制定法制宣傳教育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法制宣傳教育;管理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監督和指導社會團體工作;負責在京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和外國律師機構的管理。
司法局的職能範圍:
1,負責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2.指導和監督律師和公證員;
3、負責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
4、負責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
5、負責社區矯正、安置等工作。
綜上所述,司法局作為政府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規,編制司法行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教育,管理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公證機構和公證活動,監督指導社會團體工作,管理在京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和外國律師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12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