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辯護人的義務主要包括:(1)辯護律師及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或者從事其他妨礙司法程序的行為。否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二)辯護人接受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根據《解釋》第四十六條規定,辯護人在庭審中接受被告人委托的,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續。法律援助機構決定委托律師為被告人辯護的,承辦律師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法律援助手續。(3)辯護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告知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避免不必要的案件查處,節約司法資源。(四)辯護律師正在準備或者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但公安司法機關應當為辯護律師保密。(五)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羈押場所的規定。(六)出庭時遵守法庭秩序。(七)未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八)違反規定不得會見法官、檢察官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向法官、檢察官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案。
法律客觀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職責是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