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機關確認的案件範圍如下:
(1)人身損害賠償、債務、財產分割、贍養、撫養、撫養、繼承、相鄰關系、訂婚財產;
(二)農業合同、勞動合同、借款合同、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建築合同、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和贈與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1條
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壹)人民法院事先邀請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應當提交發出邀請的人民法院;
(二)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調解協議涉及的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提交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
二、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進行司法確認?
1.申請確認調解協議;
2.申請司法確認;
3.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
4.資格證書;
5.與調解協議相關的產權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