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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壹種文件形式。調解書是人民法院確認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文書。糾紛有很多種分類,壹般以案由為依據。如:離婚糾紛、合夥糾紛、相鄰糾紛、經濟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等。在法官主持下,雙方當事人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程序結束。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法院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既是當事人相互協商結果的記錄,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標誌。

法律依據

第三十壹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監督調解協議的履行,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第二十九條調解協議可以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二)爭議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和當事人的責任;(三)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調解協議自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各執壹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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