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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證明是什麽?

司法證明,即司法活動中的證明,或者是送達司法判決的證明。因為司法證明存在於各種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可以簡稱為“訴訟證明”或“證明”。證明的基本含義是用證據來澄清、解釋或說明。這個概念看似簡單,其實很復雜,因為人們在使用這個詞的時候可以表達不同的意思。例如,證明可以表示從已知到未知的推理活動;能夠支持某種觀點或主張的解釋性活動;可以表示為某人或某事作證或擔保的行為;也可以表示各種具有證明作用的文件。即使在法學領域,學者們對證明的概念也有不同的解釋。比如,有人認為“訴訟中的證明……是指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依法運用證據確定或者闡明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有人認為“證明是觀念運動和認定案件事實的具體過程的統壹”;有人認為,證明“是指當事人運用已知的證據和事實,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認定案件事實的活動”;也有人認為“證明是國家公訴機關和訴訟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司法機關出示證據,運用證據澄清爭議事實,論證訴訟主張的活動”;也有人把證明分為廣義和狹義。狹義是指“司法機關和當事人依法運用證據查明案件中未知的或者有爭議的事實的訴訟活動”,廣義包括“證明過程、證明程序、證明對象、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上述觀點的不同,既反映了人們對證明概念的不同理解,也反映了證明概念本身的復雜性和模糊性。與此相聯系,人們在使用與司法證明有關的概念或詞語時,也存在著模糊、含糊甚至混亂的現象。因此,我們有必要對這些詞語進行清理和規範,進而明確司法證明的基本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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