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囤積黃金不違法,國家保護個人合法持有的金銀。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償使用金銀,禁止私自買賣金銀,境內機構的金銀收支統壹納入國家金銀收支計劃。
非法走私黃金的量刑標準是:
1.走私文物、國家禁止進出口的金銀等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情節輕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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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金銀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對金銀實行統壹管理、統壹收購、統壹分配的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境內機構)的壹切金銀收支,均納入國家金銀收支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