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和其他養老基金、慈善基金和其他社會福利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合同等非法人形式,集合多數投資人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徹底核查最終投資人是否為合格投資人,並合並計算投資人數量。但符合本條第(壹)、(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需要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