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風險有:
1,掛牌撤單的法律風險,壹般賣家往往隱藏壹些隱性債務;
2.股權轉讓退出的法律風險。在投資協議中與公司約定私募基金可以隨時退出的回購條款,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
3.清算退出的法律風險。私募股權基金在投資時往往會與被投資企業約定清算的優先順序。
法律客觀性: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本辦法適用於以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資產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的登記備案、基金募集和投資運作。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