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和《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個人和單位不得買賣銀行承兌匯票,不得從事所謂的“承兌”、“貼現”活動。善意取得和占有票據應以無重大過失為基礎。
2.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條件:
(1)在受理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具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用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交存壹定比例的保證金。
(7)出票人具有良好的信用擔保。
擴展數據: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
1.第十條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支付對價,即應支付票據雙方認可的相應價款。
2.第十壹條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支付對價的限制。但是,享有票據的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正手是指在票據簽名人或持票人之前簽名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3.第十二條以欺詐、盜竊、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是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
參考資料:
票據法-百度百科
銀行承兌匯票-百度百科
票據詐騙-百度百科
買賣匯票的法律保護。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