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其他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除外。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第九十壹條送達期間代為送達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給受送達人簽收,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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