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要求被搜查人應當出示搜查證。在進行搜查之前,搜查人員必須按照規定著裝,出示搜查證和身份證件。人民法院搜查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搜查現場;搜查的對象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基層組織派員到場;搜查對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有上級主管部門的,還應當通知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到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查找。搜查女人的身體應該由女性主管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