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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調解具有可執行性嗎?

法院的調解書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法院作出的調解書符合法律規定,生效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壹方不執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方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基層調解委員會、司法所等組織和部門制作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後,具有證據效力。如果壹方拒絕履行,則需要通過訴訟確認調解的效力,才能進入執行程序。調解委員會沒有處理糾紛的強制力,通過調解達成的協議沒有法律保障。

訴訟程序如下: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法院審查,認為符合案件受理條件的;

3.將起訴狀送達被告,被告將在規定期限內答復;

4.聽力;

5.法院調查;

6.法庭辯論;

7.判斷。

綜上,調解協議可能不具有強制執行性。如果要執行調解協議,需要完成司法確認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234條

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的執行,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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