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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減半收取訴訟費的規定

減半收取法律費用的規定包括:

1.破產案件以破產財產總額為基數計算,按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繳納;

2.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繳納;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

4.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有與本案有關的獨立請求權主張,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分別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是多少?

訴訟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1,案件受理費。包括壹審案件受理費、二審案件受理費和部分再審案件受理費。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包括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對壹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未提出上訴,但壹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後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申請費。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這項費用由法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當事人復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照實際成本向法院交納費用。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

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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