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
2、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個人簽名、單位蓋章);
3.被擔保財產所有權人出具的擔保函(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案外人親自簽字);
4.擔保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保護人的身份、服務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請求保全的數額或者爭議的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被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料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債權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第六條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範圍、擔保財產及其價值、擔保責任等內容。,並附上相關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