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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需要以下材料:

1,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

2、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個人簽名、單位蓋章);

3.被擔保財產所有權人出具的擔保函(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案外人親自簽字);

4.擔保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保護人的身份、服務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請求保全的數額或者爭議的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被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料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債權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第六條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範圍、擔保財產及其價值、擔保責任等內容。,並附上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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