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緊急情況發生時,可以利用隧道內的緊急停車處進行緊急停車,但需要做好警示標誌,因為當出現問題,需要停留在緊急停車區時,要註意在車輛尾部150米處放置故障車輛的警示標誌,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如夜間開啟示寬燈和尾燈。
隧道內緊急停車區的規定如下:
1.應急車道是救護車、消防車、警用軍車等公務車輛在發生緊急情況時使用的,但壹般不允許社會車輛占用應急車道。
2.如果車輛發生故障或者遇到無法解決的問題,可以在保證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臨時停在應急車道上請求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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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建築工地上,不得停車。
(二)禁止在路口、鐵路道口、急彎、窄路、橋梁、陡坡、隧道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場所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未停穩前,不得打開車門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下車、上下車人員或裝卸貨物,並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準在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