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限證書”
1951 6月10日,臺灣省“行政院”以行政命令規定:“臺灣省省報刊已達到飽和點。為了節省紙張,今後應嚴格限制新報紙、雜誌和通訊社的註冊。”這壹以節約紙張為由明確限制發行報紙登記證的“限證”措施首次在法律中規定。
10月29日,1952 165438+臺灣省主管部門頒布了《出版法實施細則》。第27條規定:“在戰時,各省政府和直轄市政府應根據經濟原則和中央政府的命令,調整本轄區內新聞雜誌的數量。”這壹法律與上述指示相互反映,也表達了臺灣省省的報刊數量應以經濟為由進行“調整”,以進壹步嚴格限制新報紙的出現。
第二,“極限”
1950,1950 2月底,臺灣省主管部門規定,每份報紙的篇幅要壓縮到最多壹大頁(對開);1967年4月,臺灣省當局修訂《戰時報紙保存辦法》,將報紙篇幅限制放寬至兩頁半,最終放寬至三頁。這就是所謂的“極限單”。
第三,“限量印刷”
1961年6月,臺灣省主管部門規定“報紙必須在經核準登記的出版社所在地發行,出版物不得在印刷廠所在地發行。”這壹規定嚴重阻礙了報紙的發行業務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