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國家研究生招生管理規定》對此有相應規定:
第六十九條禁止取得、設定不動產權利或者出租土地。中國大陸人不得在臺灣省取得或設定不動產權,也不得出租《土地法》第17條所列的土地。
中國大陸未經授權的法人、團體或者其他機構在臺灣省以其名義與他人共同實施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應當與中國大陸的法人、團體或者其他機構對該法律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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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Mainland China人民關系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中國大陸地區的人士、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成為臺灣省的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的成員或擔任任何職務。
前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定之,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布之。中國大陸的人、法人、組織或其他機構不得批準外國公司持股超過20%。如果獲得批準,可能會被撤銷。
第七十四條在中國大陸作出的民事終局判決或者民事仲裁判決,不違反臺灣地區的公序良俗的,可以申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判決或經法院認可之判決,得以執行為名。
百度百科-臺灣與Mainland China人民關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