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蘇州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公安機關是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制作和發放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和保護居住信息。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財政、人社、住建、交通、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本地戶籍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應當協助做好非本地戶籍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可以委托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房屋租賃管理辦公室、流動人口服務中心、綜治工作中心、行政服務中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從事居住登記、居住證受理、發放、持證人住址變更等輔助工作。
公安機關和受委托從事居住登記、居住證受理、發放、持證人信息變更等輔助工作的組織統稱為受理機構。
公安機關應當在其轄區內通過公告告知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方式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