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2年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又稱“地球峰會”)上,155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這是清潔發展機制的根本母法。1997《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第12項用10字“確定清潔發展機制”。《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七屆會議(2001)通過了壹系列執行《京都議定書》機制的決定文件,這些文件被稱為“馬拉喀什文件”,包括:
第15/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六、第十二和第十七條之下的機制的原則、性質和範圍";
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之下的排放量交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基於上述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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