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律形式主要有法、令、體、式四種,它們相互配合,相輔相成。成文法格式的綜合運用構成了唐代所有法律的實施。1.法是封建國家的基本法典,是各種法律形態中最高最穩固的法律規範,如貞觀法、永惠法等。《唐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涉及現代社會的諸多方面,如民事、婚姻、繼承、經濟、行政、司法、軍事、環境、訴訟等。,其作用在於“懲罰定罪”。2.令是經過系統整理和公布的關於國家各種制度的法規,包括經濟方面的土地令、家務令、勞動令和閉市令,行政方面的官令、選舉令和官令,司法方面的獄令。其功能是“建立壹個模型系統”,是法律的重要補充。"如果法律沒有文本,它將被執行."3.葛格是皇帝為某壹國家機關或某壹特定事項而臨時頒布的各種單向法令,經歸類整理成為“永久的”,再在天下重新頒布,又稱葛格。主要涉及國家各部門數百名官員的日常工作規則。唐代有吳德哥、哥、凱等。案例涉及面廣,具體靈活,是法律法令的重要補充。4.體例是國家機關的工作規則和公文程序,在唐代又稱為“千古體例”,是國家機關長期適用的壹種行政法律規範。唐代重要的文體有五德體、貞觀體、永輝體。在法律、秩序、形式、形式四種法律形態中,法律是主要形態,秩序、形式、形式是輔助形態,壹切違反秩序、形式、形式的行為都依法懲處,體現了法治和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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