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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是如何規定雜戶的?

到了唐代,有些雜戶是上壹代遺留下來的,有些是新分配給犯人和沒有官職而犯罪的人。唐律明確規定了雜戶的經濟權利和地位。按照唐朝的法律,相對而坐的人,沒有官宦奴婢,壹免為範(官宦戶),二免為雜戶,三免為情人。根據法律,壹個惡棍應該在寬恕的情況下免於成為情人。可見雜戶的地位高於官婢和範戶,其民族隸屬於州縣,而範戶隸屬於本司。範戶和雜戶上次服務次數不同。範戶壹年三次,雜戶兩年五次,都是壹月,算雜戶壹年75天。16歲以上,如果不是粉絲,可以付費(官方奴婢是長工)。如果留下雜戶,政府會給他們口糧,丁口每天三升半,中年男子三升。其他家庭將根據他們的性別和年齡得到食物。雜家免老,入丁守田按庶人例。不同的是,愛人給園子宅基地,三個人給壹畝,雜家給五個人壹畝。他們都是管階級服務的,跟老百姓不壹樣。均田令確實沒有嚴格執行,收到的土地數量與法定數量相差甚遠。但法律上確認雜戶可以擁有土地,每年除了在公司工作壹定時間外,還有壹部分時間獨立經營,形成少量私有財產。法律還規定,雜戶雖然隸屬於郡縣,但仍是賤民,若欺行霸市,則處以徒刑。雜七雜八的人只有同類才能結婚,甚至連壹個把雜七雜八的孩子當成自己孩子的情人都要受到懲罰;如果有打架,雜打情人罪就增加壹個檔次,反之亦然;如發現歹徒逃跑,則處以每日三十,第十天加壹,停止犯罪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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