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行為主義法學派的代表,布萊克在方法論上主張絕對的價值中立,試圖建立壹種純粹的法社會學。他批評當時的法律社會學研究混淆了科學與政策的區別。他認為C“科學的,即純粹的法社會學研究不涉及對法律政策的評價,而是把法律生活作為壹種行為體系進行科學的分析。”這種分析最終會形成壹種壹般的法律理論——預測和解釋每壹個法律行為的理論。
法律社會學倡導者
(1)法律社會學應該采用專家治國的思維方法,即只使用技術方法來解決可以概括為技術的問題:(2)法律是法官、警察、檢察官或行政官員的可觀察的行為,而不是規則;法社會學的目標是形成壹種壹般理論,即探索任何地方、任何時候都存在的法律原則和機制。這種追求超越價值判斷、崇尚純科學的方法論,既是對以塞爾茲尼克為代表的重視價值判斷的伯克利學派的挑戰,也是對美國盛行的實用主義思潮的反叛。雖然有些矯枉過正,但也為法律社會學研究打開了新氣象,為法學研究註入了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