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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與壹般法的沖突解決原則

法律主觀性: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適用性質和效力的刑法,即刑法典;特別刑法是指適用於特定人、特定時間、特定地域或特定犯罪的刑法。處理普通刑法與特別法沖突的原則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新特別法優於舊特別法;當壹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效力不同的特別刑法規定時,應當適用效力較高的特別刑法。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的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之壹或者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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