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第二十四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以及NPC常務委員會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主席團、NPC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並將主席團通過的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代表小組或者代表團可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