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有關聘用、任免的獎懲決定明顯不當,應予糾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其他需要提出的監管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2010、10、1實施)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拒絕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
制作發行主體
能夠提出和發出監察建議書的主體是各級監察委員會及其派駐或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監察建議書的制定和發布必須遵循嚴格的審批程序。
監督建議和壹般的工作建議有質的區別。它以監察法為背書,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如此嚴肅的法律文本,對寫作的主體、過程、內容都有嚴格的要求。
監察法明確規定,可以發出監察建議書的主體是各級監察委員會及其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比如在對非參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管理的監督檢查中發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