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提交仲裁申請後,法院會開半個月到壹個半月。通知對方當事人領取仲裁材料,並將開庭時間告知對方當事人。壹般受理案件需要壹個月到壹個半月左右。對方在開庭前壹周提交答辯狀,法官會當場或者在開庭後幾天內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只能等待仲裁結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8條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49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另壹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案件審理中有哪些註意事項?
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註意事項如下:
1.進入法庭必須接受安檢,禁止攜帶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禁止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等危險品;
2、場內應保持安靜,不喧嘩,不吸煙、隨地吐痰、亂扔垃圾;
3.案件審理期間,不準隨意走動或進入審判區域;
4.未經法庭許可,不得發言或提問;
5、手機等通訊工具壹律關閉;
6.法官和司法警察有權命令違反法庭紀律的人離開法庭或處以罰款或拘留;
7.對在法庭上尋釁滋事,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