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題目:民事訴訟中哪些事實可以不經證明由人民法院認定?是否允許這些裁定被當事方推翻?

題目:民事訴訟中哪些事實可以不經證明由人民法院認定?是否允許這些裁定被當事方推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和定理;(三)根據法律或者已知的事實以及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可以推斷的其他事實;(四)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五)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六)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上述第(1)、(3)、(4)、(5)和(6)項,除非雙方有足以推翻它們的相反證據。以上幾類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在訴訟過程中,壹方當事人明確承認另壹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的,另壹方當事人無需舉證。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

根據證據與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之間的關系,證據可以分為證明和反證兩類。所謂證明,是指能夠證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的真實性的證據。所謂反證,就是壹方提出的推翻另壹方主張的事實的證據。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因這些活動而產生的訴訟關系。

  • 上一篇:泰國有哪些著名的大學?
  • 下一篇:通遼市公證處公證費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