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不滿6個月的病假工資(也稱病假工資)根據連續工齡確定: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的,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作滿兩年不滿四年的,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作滿四年不滿六年的,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作滿六年不滿八年的,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作八年以上的,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
3.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6個月以上的病假工資(也稱疾病救濟費)也按連續工齡確定:
(1)連續工齡不滿壹年的,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作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作三年以上的,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長天數為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視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而定: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