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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廳級幹部退休年齡的規定

我國廳級官員的退休年齡是: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十年;

(二)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十年;

(二)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因工致殘,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幹部退休後,按以下標準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辭退:

(壹)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本機關人員編制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工作需要調整,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法律和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政府機關工作,被辭退的;

(五)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十五天未歸,或者壹年內超過三十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三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自願申請提前退休:

(壹)工作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四條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他們的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並鼓勵他們充分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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