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涉及的不是發票問題,而是房產過戶時要繳納的契稅。從法院的角度來說,法院應當作出以被執行房屋、土地拍賣所得價款償還被執行人債權的裁定,從而從法律上確認這壹法律事實的存在,相關當事人在此基礎上辦理不動產權屬置換,這也是辦理過戶手續的法律和事實依據。申請執行人領取現金款項應向法院開具收據或財務收據,無需開具發票。執行款有剩余的,法院應當返還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也應當開具本單位的收據或者財務收據,不需要開具發票。這種情況並不適用於所有案件,即有些有金錢給付內容的案件應當開具發票,但開具發票的義務不在於案外取得被執行物的第三人,而在於負有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這類案件多涉及國家稅收政策,如買賣合同糾紛、施工合同糾紛等,是單位的政策規定和財務要求。上述情況,如個人貸款糾紛,不需要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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