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婚姻本質要求,視同事實婚姻。《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婚姻的本質要求,只能認定為同居。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以分配。壹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依法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壹男壹女無論同居多少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都不能視為合法夫妻。即使此時可能是事實婚姻,也要求及時補辦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