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壹致,法院會依法分割;
三是雙方財產原則上應平分,但應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利益;
第四,雙方同居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壹般作為雙方的債權債務處理;
第五,如果壹方患有嚴重疾病,在同生期間沒有治愈,法院可以判給他更多的財產或者另壹方給予適當的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按以下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