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同居壹方或雙方有配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壹)》)
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外與異性,非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同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壹條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法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如果雙方共同生活沒有配偶。
《婚姻法》沒有規定配偶之間的非法同居。但《婚姻法解釋(壹)》第五條規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本條規定的同居是指配偶之間的非法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