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機倒把罪,顧名思義,就是通過賣空、囤積、套利、轉賣等手段獲取利潤。“投機”壹詞產生於計劃經濟色彩濃重的六七十年代。改革開放初期,在我國,計劃內部分實行國家統壹定價,同時企業超計劃銷售產品,按市場價格銷售,形成了特殊的“價格雙軌制”。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投機倒把罪在1997年被廢止,投機倒把條例也在12008年被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組織或者資助他人多次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