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爭議時,應當審查雙方提供的下列證據:
(壹)人民政府出具的確定土地權屬的證明;
(二)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出讓土地或以其他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
(三)爭議雙方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四)人民政府或司法機關處理糾紛的文件或圖紙;
(五)其他相關文件。
第二十壹條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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