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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政策

法律分析:首先,《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行政審批責任部門是鄉(鎮)人民政府。

其次,《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服務責任部門是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第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監督和仲裁責任。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農村經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壹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國家、省、市、縣互聯互通的農村土地承包信息應用平臺,完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網上簽約系統,提高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規範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的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經營權流轉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土地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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